機關會議管理辦法
機關會議管理辦法
為加強機關會議管理,規(guī)范會議行為,提高會議質(zhì)量和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機關會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會議管理,規(guī)范會議行為,提高會議質(zhì)量和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機關會議管理辦法。
第二條 機關會議是指機關組織或者機關委托其他單位召開的會議。
第三條 機關會議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范、民主的原則,注重組織策劃,保證信息安全,提高會議效率。
第四條 機關會議應當由機關會議管理員組織和管理,具體由機關辦公室負責。
第二章 參會人員
第五條 參會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職位條件;
(二)有會議議程和要求;
(三)能夠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四)不是與會議主題無關的人員。
第六條 參會人員應當按時到達會場,并按照會議議程和要求參加會議。
第七條 機關管理員應當對參會人員進行身份驗證,并確保其參會狀態(tài)與會議議程一致。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八條 機關會議應當由機關管理員組織和管理,具體由機關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 機關會議議程應當由機關管理員根據(jù)會議主題和會議要求制定,并提前通知參會人員。
第十條 機關會議應當采取電子會議系統(tǒng)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保證會議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一條 機關會議主持人應當負責會議的組織和協(xié)調(diào),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機關會議應當邀請相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學者等人員參會,提高會議的專業(yè)性和影響力。
第四章 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 機關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由機關管理員整理、審核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會議紀要應當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參會人員、結論和建議等內(nèi)容。
第十五條 機關管理員應當定期整理會議紀要,確保會議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機關會議管理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關管理員承擔責任:
(一)組織或者管理不當,導致會議順利進行的;
(二)參會人員不按時到達會場,或者不參加會議的;
(三)會議主持人不當,導致會議順利進行的;
(四)形成會議紀要不當,導致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八條 本機關會議管理辦法適用于本機關召開的所有會議。
第九條 本機關會議管理辦法由機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機關會議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