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窩工一年,也要對擴大損失擔責?丨民法典小故事(1116)(承包人停工窩工的賠償)
這是一起施工糾紛案例。
爭議焦點就是雙方提供的材料設計圖紙不完善,導致承包人窩工,損失如何分擔?法院認定承包人也要承擔部分損失。
附:東至某公司、東至縣中醫(yī)醫(yī)院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4)皖17民終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至縣恒新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東至縣堯渡鎮(zhèn)東流路東瑞大廈1幢8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721799817459N。
法定代表人:吳讓,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生太,安徽九華律所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紅輝,安徽九華律所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至縣中醫(yī)醫(yī)院,住所地安徽省東至縣堯渡鎮(zhèn)集賢路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341821486496092E。
法定代表人:陳勝友,該醫(yī)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軍,該院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小東,安徽安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東至縣恒新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恒新公司)因與上訴人東至縣中醫(yī)醫(yī)院(簡稱東至中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東至縣人民法院(2023)皖1721民初8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恒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紅輝、上訴人東至中醫(yī)院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小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恒新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責任,由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停工損失、暫定主材差價共1356393.97元;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存在過錯并要求上訴人承擔30%的過錯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案涉工程之所以于2017年3月停工,是因為被上訴人未進行案涉工程的室內裝修招標和設計圖紙沒有到位,上訴人無法進行包括水、強弱電、局部消防布設等工序,不得不停工。上訴人于2017年3月1日向被上訴人提交了《工程延期申請報告》,報告中清楚地記載了停工的原因。由于被上訴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工,因此造成上訴人的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二、上訴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30%的過錯責任。案涉工程停工后,上訴人多次聯(lián)系被上訴人詢問何時可以復工,但被上訴人只是口頭表示工程隨時可能復工,讓上訴人待命,上訴人迫不得已只能一邊等待一邊催促被上訴人盡快復工。直到2018年5月,案涉工程的室內裝飾設計才完成,初步具備復工條件。在此期間,上訴人盡到了相關職責,不存在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訴人“未盡減損義務,盲目等待一年時間,放任了停工損失的擴大”之說,且停工時間14個月,上訴人僅主張12個月,已經最大限度的減輕了被上訴人的損失,此時再要求上訴人承擔30%過錯責任,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責任,由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停工損失、暫定主材差價共1356393.97元。
東至中醫(yī)院辯稱:恒新公司主張的停工損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一審認為對于恒新公司的停工損失,中醫(yī)院承擔相應的責任是存在錯誤的,應當駁回恒新公司的訴訟請求。
東至中醫(yī)院上訴請求:1.撤銷東至縣人民法院(2023)皖1721民初89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內容,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的訴訟費用(包括鑒定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已經通過第三方審計機構安徽美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依據本案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雙方合同的約定,對本案暫定價主材價款進行了審計結算,雙方不能再以協(xié)議方式對招標文件規(guī)定主材差價調整方式進行變更,一審判決上訴人再行賠付被上訴人主材差價有誤。上訴人2015年6月29日對東至縣中醫(yī)院門急診醫(yī)技樓、婦幼保健院工程(以下簡稱“本案工程”)發(fā)布招標文件(項目編號:DZG0-2015063)公開招標,后被上訴人中標。本案工程項目招標采取的是工程總價優(yōu)惠率報價方式進行投標報價,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的第16.2款規(guī)定“暫定價格的調整暫定價調整方法:在施工前由承包人會同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現(xiàn)場選樣,經監(jiān)理簽字和發(fā)包人確認的品牌(規(guī)格型號以及圖案色彩)、價格,調增部分只計稅金,不計費率,不優(yōu)惠?!币罁簧显V人的投標文件,其報價優(yōu)惠率為10.9%。故第三方審計機構安徽美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認定本案中暫定主材漲價的,調整部分按招標文件“只計稅金,不計費率,不優(yōu)惠?!钡瓋r部分應還按被上訴人投標文件優(yōu)惠率10.9%進行下浮計價。2018年9月1日《關于中醫(yī)院新區(qū)工程暫定價項目認質認價的會議紀要》內容與本案工程項目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內容相沖突,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焙汀?span id="k6tvnv5" class="candidate-entity-word" data-gid="889437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之規(guī)定,所以該會議紀要不能作為鑒定依據。故本案一審委托的鑒定機構安徽辰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據2018年9月1日《關于中醫(yī)院新區(qū)工程暫定價項目認質認價的會議紀要》內容來認定暫定主材差價有誤。二、本案雖然有停工事實存在,但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的停工損失。(一)被上訴人停工的原因不在于上訴人。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上就表述是因為種種原因導致暫停施工,表述是因為上訴人原因停工的證據材料并未得到上訴人的確認。停工應該按照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7.8款約定,由被上訴人應當向監(jiān)理人發(fā)出通知,再由監(jiān)理人回復是否同意,但被上訴人并未發(fā)出通知。暫停施工簽證,是被上訴人履行合同的專項義務,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要求暫停施工的簽證,也沒有上訴人或監(jiān)理人同意的答復材料。對于已經暫停施工后被上訴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報告等,上訴人僅僅是認可了停工事實存在,但同時明確是要依法依約承擔損失。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停工損失沒有充分的事實理由。(二)被上訴人也喪失了向上訴人主張停工損失的權利。被上訴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也應按照第19.1款約定“…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fā)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向監(jiān)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這是雙方對權利行使期限進行的約定,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應當系有效約定。但被上訴人并未依約向上訴人索賠,已經放棄了索賠權利。三、本案的鑒定費用應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對于被上訴人暫停施工必然會產生的損失,在本案當中屬于應當查明的事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責任在于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雖然對所謂的停工損失做了鑒定,但其送檢的材料并未經過上訴人質證,鑒定所依據的相關事實也未得到上訴人的認可。上訴人之所以同意墊付鑒定費用進行重新鑒定,不是認為被上訴人的停工損失是上訴人造成的,是對被上訴人自行委托鑒定意見不認可而進行的反駁。事實也證明被上訴人自行委托鑒定意見不可采信,故上訴人墊付的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8600元應當由被上訴人全部承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承擔其停工損失沒有事實理由,應當駁回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并應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恒新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東至中醫(yī)院賠付恒新公司暫定主材差價損失正確。首先,建設工程招投標文件及施工合同約定的造價是以招標時的市場價格為前提的,即使是固定總價合同,中標人的風險范圍也只涉及合同期限內的價格增減,因招標人的原因導致合同逾期所產生的差價損失已是違約賠償問題,雙方當事人就賠償問題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與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及《招投標法》《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并不矛盾。其次,《招投標法》第46條第1款和《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第1款規(guī)定的內容是針對招投標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或協(xié)議不得與招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相背離。本案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中并無抵觸,恒新公司主張的標的是因東至中醫(yī)院的原因導致合同逾期所產生的差價損失,屬于違約賠償內容,并非是對原施工合同價款的變更。再次,本案招標文件中“暫定價格調整方法”是基于正常施工期限為前提條件,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由于東至中醫(yī)院原因導致工程停工了一年多時間,施工成本、材料價格、運輸保管等費用成本都發(fā)生了較大程度的增加,此時還根據《招投標法》第46條第1款、《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第1款規(guī)定的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確定暫定價調整方法計付材料款對恒新公司明顯不公。正是基于這一實際情況,東至中醫(yī)院才形成了2018年9月1日會議紀要,而且該會議紀要確定的調整方法是根據(2016)81號“關于縣醫(yī)院門診綜合樓、中醫(yī)院整體搬遷工程項目建設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及2017年1月3日召開的“關于再次達成協(xié)議,明確約定主材差價和停工損失通過裁決方式解決。因此,就本案索賠問題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索賠時限不能排除或限制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即使在沒有約定的時限內提出索賠,也并不喪失適用民事訴訟時效要求索賠的權利,答辯人認為該觀點并無不當。因此,恒新公司并未喪失停工損失索賠權。四、本案鑒定費應由東至中醫(yī)院承擔。恒新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了自行申請的鑒定意見,但東至中醫(yī)院不予認可,在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意見中基本支持了恒新公司的意見,認可了恒新公司的各項停工損失,因此,東至中醫(yī)院應當支付該鑒定費。綜上,請求法庭依法駁回東至中醫(yī)院的全部上訴請求。
恒新公司向一審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暫定價主材差價損失715407.81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停工期間項目部人員工資損失606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停工期間機械租賃費損失404000元;4、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后變更第4項訴訟請求為: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2015年6月29日,被告對東至中醫(yī)院門急診醫(yī)技樓、婦幼保健院工程公開招標,原告中標。雙方于2015年7月23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發(fā)包的東至縣中醫(yī)院門急診醫(yī)技樓、婦幼保健院工程,計劃開工日期:2015年8月8日,計劃竣工日期2016年11月8日,工期總日歷天數450天;簽約合同價為32780955.23元;7.8.1因發(fā)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jiān)理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后,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jiān)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項[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zhí)行。因發(fā)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7.8.6……暫停施工持續(xù)84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于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并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xiàn)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8.8暫停施工的措施:暫停施工期間,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16.1.2發(fā)包人違約的責任:發(fā)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fā)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19.1承包人的索賠: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fā)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專用合同條款11.價格調整: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執(zhí)行招標文件;其他價格調整方式:執(zhí)行通用條款。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組織施工,門急診醫(yī)技樓工程于2015年9月6日開工建設,婦幼保健院工程于2016年3月28日開工建設。2017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延期申請報告》,載明:我公司承建的東至縣中醫(yī)院門急診醫(yī)技大樓、婦幼保健院工程,醫(yī)技大樓于2015年9月6日正式開工,開工5天后由于基坑支護,井點降水的設計至10月3日開始施工,經過幾個月的施工,醫(yī)技大樓于2016年4月28號正式封頂,由于施工許可證未審批通過,未進行主體結構驗收,2016年11月審批通過后進行主體驗收,進入粉刷階段,2016年12月份室內外粉刷全部結束,外墻裝修結束,室內等待裝修圖紙,現(xiàn)室內地磚未招標,裝飾圖紙未到位,室內裝修無法進行包括水、強弱電、局部消防的布設,醫(yī)技大樓已經停工。婦幼保健院經過L番的圖紙修改于2016年3月28日CFG樁進行施工,7月1日不可抗拒的洪水發(fā)生影響施工進度,12月份封頂直至現(xiàn)在外墻裝飾巖彩正在施工。鑒于以上情況及對施工方的考慮,希望建設單位采取相應的措施,解決以上發(fā)生的問題,我方向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該工程的工期順延,請領導給予批復。被告在該報告上蓋章并同意工期順延。2018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關于中醫(yī)院新區(qū)工程情況的報告》,載明:中醫(yī)院門診醫(yī)技大樓、婦幼保健院項目,2015.9開工至2017年3月完成全部地下基礎、主體結構、內墻抹灰、外墻裝涂、斷熱鋁合金窗、屋面、水電預埋及消防管道安裝工程。2017年3月因室內裝修、空調、強弱電、供氧等方案不能確定,經建設單位同意2017年3月施工暫停。……以上工程因建設單位原因延期時間較長,市場變化,現(xiàn)提出價格調整要求……原、被告及監(jiān)理單位均在該報告上蓋章。2018年9月1日,《關于中醫(yī)院新區(qū)工程暫定價項目認質認價的會議紀要》載明:基本情況:詢價小組目前完成詢價的所有項目只是貨物價,不包含總包方的任何費用,總包方要求盡快調整。為此,組織相關人員到縣醫(yī)院項目部了解工程組價情況,縣醫(yī)院詢價是根據[2016]81號“關于縣醫(yī)院門診綜合樓、中醫(yī)院整體搬遷工程項目建設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及2017年1月3日召開的“關于縣醫(yī)院門診綜合樓、中醫(yī)院整體搬遷工程暫定價建筑材料認質認價工作流程的會議紀要”精神,所有詢價項目在貨物價的基礎上增加采保費3%、稅差2%、合理利潤10%,形成的單價為市場價,不取費、不下浮,稅金另計。針對我院如何組價大家進行了認真討論,并形成一致意見:參照縣醫(yī)院的做法進行調整。2016年7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東至縣中醫(yī)院新區(qū)工程暫定價建筑材料認質認價單》,載明了材料名稱、單價(元)等,另說明:1、上述單價為市場詢價、不取費、不下浮、稅金另計;2、具體工程量按實際發(fā)生量計算。原、被告、監(jiān)理單位等均在上述認質認價單上蓋章。2018年11月20日,東至縣中醫(yī)院門急診醫(yī)技樓、婦幼保健院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原告編制了《單位工程決算表》報送結算,經第三方審計機構美好公司審核,2022年10月24日美好公司出具了《工程結算審查書》。2022年10月19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在甲方的工程中主材詢價能否下浮,工程延期索賠問題,以有權部門最終裁決為準,乙方可以保留訴權。協(xié)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原告認為其于2015年9月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因被告原因于2017年3月停工,直到2018年5月才復工,期間其組織人力、機械設備等在現(xiàn)場等待復工,存在相應損失,另,長期停工導致主材差價損失,均應由被告承擔,故此成訟。另查明,2022年11月4日,原告委托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暫定價主材差價及停工損失的造價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案涉工程停工損失金額為1725407.81元,其中:婦幼保健院暫定價主材差價136125.3元;門急診醫(yī)技樓暫定價主材差價579282.51元;停工期間項目部人員工資606000元;停工期間機械租賃費404000元。訴訟中,被告申請對案涉工程暫定主材差價及停工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辰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一、東至縣中醫(yī)院婦幼保健院、門急診醫(yī)技樓工程暫定主材差價為:532161.97元。其中:①東至縣中醫(yī)院婦幼保健院、門急診醫(yī)技樓招標文件中暫定主材差價為250098.48元(婦幼保健院為83372.39元、門急診醫(yī)技樓為166726.09元);②東至縣中醫(yī)院婦幼保健院、門急診醫(yī)技樓認質認價單中暫定主材差價為282063.49元(婦幼保健院為173102.26元、門急診醫(yī)技樓為108961.23元);二、東至縣中醫(yī)院婦幼保健院、門急診醫(yī)技樓工程停工損失費用鑒定結論為824232元。其中:①人工停工損失費用為:560232元;②機械租賃損失費用為264000元。東至中醫(yī)院支付了鑒定費86000元。另,該鑒定意見書綜合所收集資料,確定停工節(jié)點為2017年4月,復工時間為2018年4月,停工時間為12個月。2023年9月7日,安徽辰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針對法院提出的暫定主材差價及認質認價單鑒定情況進行了補充說明:1、本次鑒定暫定主材差價金額與審計局委托的協(xié)審單位審核結果不重復。協(xié)審單位依據認質認價單價格計算與暫定主材材料價格差價并計算稅金。鑒定單位先依據會議紀要對認質認價單價價格進行調整,然后計算與暫定主材材料價格差價并扣除協(xié)審單位計算的差價,最后計取稅金。2、本次鑒定的依據為“認質認價單”及2018年9月1日《關于中醫(yī)院新區(qū)工程暫定價項目認質認價的會議紀要》相關內容。鑒定報告出具后,原告對鑒定意見均予以認可。被告則對鑒定結論中的暫定主材差價、人工費損失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費86000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由原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將案涉工程公開招標,原告中標后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被告應否承擔停窩工損失及損失的認定:二、被告應否承擔暫定主材差價。
關于爭議焦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另,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權益受損后應本著誠實信用及減少損失原則,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本案中,案涉工程因被告不能確定室內裝修、空調、強弱電、供氧等方案,暫停施工,責任不在原告,被告作為發(fā)包人未通知原告撤出全部人員和機械設備,導致原告組織的人員、機械設備等長期處于窩工狀態(tài),被告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原告作為承包人,在長期未得到發(fā)包人發(fā)出的復工通知的情形下,在窩工期間也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但其未盡減損義務,而是盲目等待一年時間,從而放任了停工損失的擴大,對此原告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該院委托的鑒定意見案涉工程停工損失費824232元(人工損失費用560232元+機械租賃損失費用264000元),因此,該院綜合考慮案涉工程的實際履行情況、工程量造價、合理的等待期間以及各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該院酌情認定被告賠償原告停工損失的70%,即576962.4元(824232元×70%)。被告關于原告暫停施工的原因不在于被告,而是由于第三方原因導致的抗辯意見,經查,原告將前述原因暫停施工向被告提交書面報告,被告也同意順延,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停工系由第三方造成的,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該項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信。被告關于原告未依約在28天內向其索賠,已經喪失索賠權利的抗辯意見,該院認為合同約定的索賠時限不能排除或者限制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即使沒有在約定的時限內提出索賠,并不喪失適用民事訴訟時效要求索賠的權利,本案原告因停工問題向被告提交過報告,雙方也簽訂過《協(xié)議書》,表明原告并未放棄對損失的主張,被告對此也是明知的,且停窩工損失也是在本案中通過鑒定才確定,其僅以原告未在28天內向其索賠為由主張原告喪失索賠權,無法律依據,亦有違公平原則,對該項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信。被告對鑒定結論中的人工費損失提出異議,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來推翻該認定,對該項抗辯意見,該院亦不予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二,案涉工程暫定主材差價經鑒定為532161.97元。原告認為,案涉工程因被告原因停工,其中影響暫定主材差價的因素是被告未及時進行室內裝修工程招投標以及室內二次裝修圖紙的設計,導致暫定主材隨著時間的推移,價格必然出現(xiàn)波動,由此產生的差價損失理應由被告承擔。被告則抗辯認為原告已經認可了審計機構美好公司工程款審核結果,且被告已經依約實際履行,原告不能又來主張暫定主材差價。根據鑒定機構的補充說明,本次鑒定的暫定主材差價金額與審計委托的美好公司審核結果不重復,且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書》亦約定:主材詢價能否下浮,工程延期索賠問題,以有權部門最終裁決為準,原告可以保留訴權,故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信。對原告的該項訴求,該院予以支持,認定暫定主材差價532161.97元。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停工損失、暫定主材差價合計1109124.37元(576962.4元+532161.97元)。另,鑒定費86000元,系被告預付,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該院酌定原告承擔30%,即25800元,故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083324.37元(1109124.37元-25800元)。綜上所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東至縣中醫(yī)醫(yī)院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東至縣恒新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停工損失、暫定主材差價合計1083324.37元;二、駁回原告東至縣恒新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890元,減半收取計6945元,由原告東至縣恒新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584.5元,被告東至縣中醫(yī)醫(yī)院負擔4360.5元。
本案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以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歸納二審爭議焦點為:一、東至中醫(yī)院應否承擔停窩工損失及損失的認定;二、東至中醫(yī)院應否承擔暫定主材差價;三、一審按比例分擔鑒定費用是否適當?
關于爭議焦點一,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工程因被告不能確定室內裝修、空調、強弱電、供氧等方案,暫停施工,責任不在原告,被告作為發(fā)包人未通知原告撤出全部人員和機械設備,導致原告組織的人員、機械設備等長期處于窩工狀態(tài),被告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原告作為承包人,在長期未得到發(fā)包人發(fā)出的復工通知的情形下,在窩工期間也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但其未盡減損義務,而是盲目等待一年時間,從而放任了停工損失的擴大,對此原告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辈⒏鶕撛何械蔫b定意見綜合考慮案涉工程的實際履行情況、工程量造價、合理的等待期間以及各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停工損失的70%,即576962.4元(824232元×70%)”,本院結合庭審中雙方訴辯情況認為并無明顯不當,予以確認。
關于爭議焦點二,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機構相關意見并結合鑒定機構的補充說明,對原告的該項訴求予以支持,亦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三,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恒新公司承擔30%的鑒定費用,東至中醫(yī)院承擔70%,本院認為處理適當。
綜上所述,恒新公司和東至中醫(yī)院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946元,由上訴人東至縣中醫(yī)醫(yī)院負擔14550元,由上訴人東至縣恒新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39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少斌
審判員 王 珺
審判員 陳雪姣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 劉 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