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免責協議,無效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基本上就是徒勞的。我們簽訂任何協議,必須在是在法律框架范圍內,如果所簽訂的協議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協議就是無效的協議。公司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的免責協議,不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而且違反了社保法,所以是完全是沒有法律效應的。
我國的社保繳費制度已經實行了20多年,社保法從2011年7月開始實施,也有將近10年的時間,如果現在還有這樣的公司,為了逃避自己不為職工繳納社保的責任,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不但這個公司老板是法盲,替公司老板操盤的人力資源負責人也是法盲,面對這樣的法盲,員工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是沒有任何發(fā)言權,要么是為了保住飯碗,按照公司的要求簽訂免責協議,要么就是放棄自己的飯碗打背包走路,這就是當今職場上的不平等規(guī)則。而且這種情況還比較多,部分老板似乎嘗到了甜頭,吃準了員工的心理狀態(tài),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之所以會產生這種狀況,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的保護主義。地方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fā)展,保住就業(yè)這個根本,對于許多不繳納社保的企業(yè)視而不見,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能正確處理經濟發(fā)展與維護法律法規(guī)的尊嚴的關系;二是執(zhí)法不嚴。按照社保法十一章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睆倪@個處罰的力度來看是比較小的,再加上員工不告,不投訴,社保部門一般很少主動調查處罰,無形當中讓部分違法企業(yè)付出的成本比較低,有的甚至嘗到了甜頭;三是員工成了沉默的大多數。其實企業(yè)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受害最大的就是職工。但是不少職工為了眼前的飯碗,寧愿損害今后的權益。在眼前利益和自己長遠利益如何進行兼顧缺乏統(tǒng)籌思考,不能兼顧只能二選一的時候,員工的麻木、沉默無形當中增加了老板違法的底氣。
由于企業(yè)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但是這樣的協議是完全不合法的。所以員工為了保住飯碗不得不簽。但這并不影響員工離開公司進行維權。所以員工如果離開公司以后,完全可以按照社保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fā)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的規(guī)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通過向社保行政部門、社保征收部門舉報或投訴”。至于和用人單位簽訂免責協議,在申請調解,仲裁或是提起訴訟時,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而且還可以員工維權的有利證據,員工如果較真,老板只有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綜上所說,公司不愿意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這樣協議不但違反社保法,同時也違反勞動合同法,是一個地地道道的違法協議,今后這個協議就可以作為自己維權,舉報公司違法的有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