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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和改進黨組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黨的長期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更好發(fā)揮黨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fā)揮領導作用,是黨對非黨組織實施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條黨組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切實履行領導職責,充分發(fā)揮領導作用,不斷提高領導水平,確保本單位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旗幟鮮明講政治,加強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活力和堅強有力,推動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堅持依據黨章黨規(guī)開展工作,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

(五)堅持正確領導方式,實現黨組發(fā)揮領導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tǒng)一。

第五條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

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檢監(jiān)察機關、黨的機關工委和其他工作機關根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設 立

第六條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七條下列單位一般應當設立黨組:

(一)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法院、檢察院;

(二)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除外)、直屬事業(yè)單位;

(三)縣級以上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

(四)中管企業(yè);

(五)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有關管委會的工作部門;

(六)其他有必要設立黨組的單位。

第八條下列單位經黨中央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一)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

(二)其他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

第九條下列單位一般不設立黨組:

(一)領導機關中的黨員領導成員不足3人的;

(二)與黨的機關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的;

(三)由黨的機關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納入黨的機關序列的;

(四)縣級以上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以外的其他事業(yè)單位;

(五)共青團組織;

(六)中管企業(yè)的下屬企業(yè),地方國有企業(yè);

(七)地方文化組織、社會組織。

第十條市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應當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設立機關黨組的,其辦公廳(室)不再設立黨組。

第十一條下列單位經批準,可以設立分黨組: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

(二)具有行業(yè)、系統(tǒng)管理需要的國務院有關直屬事業(yè)單位、中央一級有關人民團體的下屬單位;

(三)省級以上人大、政協(xié)的專門委員會;

(四)市級以上法院、檢察院的派出機構。

設立分黨組的單位,其下屬單位不再設立分黨組。

第十二條黨組的設立,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有關管委會的工作部門設立黨組,由本級黨委授權管委會黨工委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分黨組的設立,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單位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設立申請,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

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一般不設立工作機構,確需設立的經批準可以在本單位有關內設機構加掛黨組辦公室牌子。

第十四條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黨組其他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派駐本單位的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yè)黨組書記根據企業(yè)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擔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總經理擔任。黨組其他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jiān)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派駐本企業(yè)的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副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企業(yè)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個別單位確需增加的,由黨中央決定。市縣兩級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個別工作部門確需增加的,按程序報請省級黨委批準,但總數不得超過9人。

第十五條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的任免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zhí)行。分黨組成員的任免由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yè)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zhí)行。

第三章職責

第十六條黨組發(fā)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面履行領導責任,加強對本單位業(yè)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領導,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法律法規(guī)、政策政令和社會共識,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十七條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二)制定擬訂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重要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項;

(三)業(yè)務工作發(fā)展戰(zhàn)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

(四)重大改革事項;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

(六)重大項目安排;

(七)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

(八)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項;

(九)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十)重大思想動態(tài)的政治引導;

(十一)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黨組應當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對前款規(guī)定的重大問題進行明確細化、列出具體清單。清單內容根據需要動態(tài)調整。

第十八條黨組必須堅持黨建工作與業(yè)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提高黨的建設質量。具體包括:

(一)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提高政治站位,彰顯政治屬性,強化政治引領,切實增強政治能力,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強化理論武裝,組織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tài)化制度化,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覺加強黨性鍛煉;

(三)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確保業(yè)務工作體現意識形態(tài)工作要求、維護意識形態(tài)安全;

(四)按照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高素質專業(yè)化干部隊伍建設,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fā)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

(六)加強和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堅決反對“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七)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履行監(jiān)督責任;

(八)推進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體現黨中央要求、符合本單位特點、比較完備、務實管用的黨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實。

黨組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支持配合黨的機關工委對本單位黨的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自覺接受黨的機關工委對其履行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指導督促。

黨組書記必須認真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黨組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第十九條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tǒng)戰(zhàn)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yǎng)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二十條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和決定本系統(tǒng)工作規(guī)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的建設等重要事項。

國有企業(yè)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相符合,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組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fā)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和黨組其他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黨組其他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黨組及其成員應當自覺加強自身建設,堅定政治信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守黨的紀律規(guī)矩,弘揚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作風,不斷提高領導本領,敢于擔當負責,自覺接受監(jiān)督,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四章組織原則

第二十三條黨組及其成員必須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zhí)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黨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

第二十四條下列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接受有關黨組的領導或者指導:

(一)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xié)機關黨組,分別接受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xié)黨組的領導;

(二)政府工作部門黨組、政府派出機關黨組、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黨組,接受政府黨組的指導督促;

(三)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單位黨組,接受部門黨組的指導督促;

(四)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接受上級單位黨組的領導。

中央組織部負責全國國有企業(yè)黨建工作的宏觀指導,會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履行對中管企業(yè)黨建工作的具體指導職能,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履行對中管企業(yè)黨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分黨組應當接受上級單位黨組的領導,上級單位設立機關黨組的,還應當接受機關黨組的指導。

第二十六條黨組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和其他有關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xié)黨組、法院黨組、檢察院黨組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以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黨組應當按照規(guī)定實行黨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必須執(zhí)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和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其他成員應當對黨組討論和決定的事項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組成員必須堅決服從黨組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zhí)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場合發(fā)表不同意見。

第二十九條以黨組名義發(fā)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fā)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fā)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fā)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黨組的有關精神。

第五章決策與執(zhí)行

第三十條黨組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三十一條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序,按照規(guī)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

黨組討論和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fā)展黨員、處分黨員重要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章黨規(guī)和黨中央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黨組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

第三十三條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處分黨員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等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三十四條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tài)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發(fā)會議紀要,并按照規(guī)定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zhí)行。黨組應當督促推動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時全面落實黨組決策。黨組成員應當在職責范圍內認真抓好黨組決策貫徹落實。

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黨組性質黨委

第三十六條黨組性質黨委,是指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本系統(tǒng)發(fā)揮領導作用。

黨組性質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地方黨委和基層黨委。

第三十七條下列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性質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質特殊、系統(tǒng)規(guī)模大的國家工作部門;

(四)對下級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

(五)金融監(jiān)管機構;

(六)中管金融企業(yè)。

地方國家機關設立黨組性質黨委,一般應當同中央國家機關對應。

第三十八條黨組性質黨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黨組性質黨委,根據黨中央授權可以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組性質黨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黨組性質黨委根據需要并按照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后,可以設立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黨組性質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guī)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tǒng)黨組織的工作,討論和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guī)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的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七章監(jiān)督與追責

第四十條建立黨組(黨委)書記述責述廉制度。批準設立黨組(黨委)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黨委)書記報告履職情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制約。

建立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黨委)的黨組織負責考核,紀檢監(jiān)察機關、黨的有關工作機關、黨的機關工委參與。

實行雙重領導且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可以由上級單位黨組(黨委)會同地方黨委組織開展考核。具體考核工作按照黨中央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實行垂直管理單位的黨組性質黨委及其成員,由上級單位黨組性質黨委組織開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規(guī)定征求地方黨委意見。

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執(zhí)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jiān)督,納入巡視巡察范圍和黨員民主評議內容。

第四十一條黨組(黨委)及其成員、有關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或者依規(guī)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發(fā)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黨委)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黨委)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黨委)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黨委)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黨委)成員在討論和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tài)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黨組性質黨委、機關黨組、分黨組的設立和運行等,除本條例有專門規(guī)定外,適用黨組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guī)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辦公廳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2015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印發(fā)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guī)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zhí)行。

(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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