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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科技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6—2010年)》,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為規(guī)范和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財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6—2020年)》,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為規(guī)范和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設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不包括依托單位為企業(yè)的重點實驗室)開放運行、自主創(chuàng)新研究和儀器設備更新改造等。

第三條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一)穩(wěn)定支持,長效機制。按照科學研究的規(guī)律,加大對重點實驗室穩(wěn)定支持力度,為其正常運轉提供保障,推動建立有利于重點實驗室持續(xù)發(fā)展、不斷創(chuàng)新的長效機制。

(二)分類管理,追蹤問效。按照專項經費用途分類實行不同的預算管理方式,建立相應的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動態(tài)調整,擇優(yōu)委托。對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進行定期評估和動態(tài)調整,被撤銷的重點實驗室不納入專項經費支持范圍。國家級科技計劃專項經費、基金等應當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yōu)先委托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

(四)單獨核算,??顚S?。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應當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加強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經費開支范圍

第四條專項經費開支范圍包括由重點實驗室直接使用、與重點實驗室任務直接相關的開放運行費、基本科研業(yè)務費和儀器設備費。

(一)開放運行費包括日常運行維護費和對外開放共享費。

1.日常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重點實驗室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fā)生的費用,包括辦公及印刷費、水電氣燃料費、物業(yè)管理費、圖書資料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改造費、公共試劑和耗材費、專家咨詢費和勞務費等。

2.對外開放共享費是指重點實驗室支持開放課題、組織學術交流合作、研究設施對外共享等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對外開放共享過程中發(fā)生的與工作直接相關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高級訪問學者經費等。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不得使用開放課題經費。

(二)基本科研業(yè)務費是指重點實驗室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

方向開展持續(xù)深入的系統(tǒng)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選題研究等發(fā)生的費用。具體包括與研究工作直接相關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等。

(三)科研儀器設備費是指正常運行且通過評估或驗收的重點實驗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進行五年一次的儀器設備更新改造等發(fā)生的費用。包括直接為科學研究工作服務的儀器設備購置;利用成熟技術對尚有較好利用價值、直接服務于科學研究的儀器設備所進行的功能擴展、技術升級;與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專用儀器設備研制;為科學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設備和實驗配套系統(tǒng)的維修改造等費用。

第五條專項經費允許開支的勞務費是指在開展重點實驗室相關工作中支付給重點實驗室成員或相關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專項經費中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嚴格控制會議規(guī)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專項經費中咨詢費的開支標準為: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yè)技術一般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zhí)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zhí)行。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專家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yè)技術一般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zhí)行。

專項經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專項經費中提取管理費。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科技部根據重點實驗室總規(guī)劃,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定期組織重點實驗室評估,將評估結果送財政部。

第七條開放運行費和基本科研業(yè)務費預算實行分類分檔管理,下達程序包括:

(一)科技部根據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結果,結合年度考核情況、學科領域特點、規(guī)模等,提出重點實驗室檔次劃分建議,送財政部。

(二)財政部會同科技部根據分檔情況,結合財力可能,確定分類分檔支持標準。

(三)財政部按照分類分檔情況和支持標準,按照相應預算渠道下達開放運行費和基本科研業(yè)務費預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八條科研儀器設備經費預算申報和下達程序:

(一)每一年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束后,當年參加評估(不含建設期)的重點實驗室編制科研儀器設備工作方案(含經費預算)。工作方案編報年限一般為三年。重點實驗室應當按照研究方向和發(fā)展目標,結合基礎條件和人員隊伍現狀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實驗體系為目標,根據實際需求和預計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區(qū)分輕重緩急,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進行編制。

(二)科研儀器設備工作方案由依托單位出具審核意見并匯總后報主管部門或按相應預算渠道報相關地方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相關地方財政部門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科技部。

(三)依托單位超過一個的重點實驗室應統(tǒng)一編制總體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實驗室各組成部分,經各自依托單位審核后報送至第一依托單位,由第一依托單位審核匯總后按相應渠道上報。

(四)財政部、科技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儀器設備工作方案進行評審評估。財政部結合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結果和專項經費評審評估結果、學科領域特點,核定并按相應預算渠道下達儀器設備經費年度預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九條依托單位超過一個的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預算分別下達到各依托單位主管部門或相關地方。

第十條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主管部門或相關地方要及時下?lián)軐m椊涃M。

第十一條購置價值超過200萬元以上的單臺或成套儀器設備,按照《財政部科技部 教育部 中國科學院關于印發(fā)〈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lián)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教[2004]33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財政部建立專項經費預算管理數據庫,將專項經費預算安排情況、執(zhí)行情況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已獲批準但尚未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在建設期間所需經費,包括基本建設費和儀器設備經費等,主要通過原渠道由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解決。專項經費可以適當安排開放運行費和基本科研業(yè)務費補助。

第十四條鼓勵其他渠道的經費投入重點實驗室,同時應當注意與專項經費支持內容有效銜接,避免交叉重復。

第四章 預算執(zhí)行

第十五條專項經費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重點實驗室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經費預算執(zhí)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應按原渠道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十七條專項經費支出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于國有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專項經費

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guī)定開放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專項經費的年度結余經費,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專項經費決算納入依托單位決算編制。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依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或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專項經費管理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財政部、科技部通報。

第二十二條依托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項經費內部管理機制,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將專項經費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

第二十三條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按照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實驗室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有關制度和情況報送財政部、科技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與五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專項經費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經費執(zhí)行情況的五年評估與重點實驗室五年評估時間相銜接,有關內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之一。經費執(zhí)行情況具體評估指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對于違反規(guī)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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